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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务指南 / GUIDES

第六部分党员的教育管理

发布时间:2018-07-14   阅读量:4463  来源:本站

  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党的建设的基本途径之一,是实现党的政治路线的重要保证。党员教育管理是党组织按照党章和党内的有关规定,通过一定方式和手段,使党员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

  一、党员教育管理的具体工作

  根据党员数量、分布和流动情况,建立党的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监督和鉴定;对党员参加组织生活进行督促、检查;整顿纪律;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表彰优秀党员,对不合格党员进行处置,清除党内腐败分子等。

  二、党员教育管理的主要方法

  (一)基层党校轮训党员,这是对党员进行教育的主要阵地。

  (二)定期上好党课。

  (三)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四)严格党的组织生活。

  (五)围绕中心工作任务,创造性开展各种活动。

  (六)典型宣传和警示教育。

  三、党员教育管理的基本任务

  (一)引导党员严格履行义务,保障党员充分行使权利。

  (二)组织党员参加党的活动。

  (三)严格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管理。

  (四)保持党员队伍的纯洁性。

  四、党员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

  (二)坚持注重实际效果的原则。

  (三)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制度规范的原则。

  五、管理党员的基本要求

  (一)把党员编入党的一个组织,使每个党员都置身于党组织的管理监督之下。

  (二)加强党员管理,使党员自觉地执行党的决议,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

  (三)加强党员管理,使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

  (四)加强党员管理,使党员正确行使党员权利。

  六、需掌握党员的基本情况

  做好党员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就是党支部要掌握党员的基本情况。党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党员的自然情况、思想状况、工作情况、学习情况、生活情况。

  党员的自然情况是指:党员的性别、年龄、入党时间、文化程度、职业、职称、奖惩情况、主要经历和发展党员情况等。

  党员的思想状况是指:党员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价值观念、纪律观念等。

  党员的工作情况是指:党员本职工作完成情况、交办任务落实情况、党的活动参加情况、工作态度、工作实绩等。

  党员的学习情况是指:党员的学习态度、文化水平、专业特长、在职学习情况等。

  党员的生活情况是指:党员的婚姻、家庭情况等。

  七、党组织生活的主要形式

  主要依托党支部、党小组开展活动。包括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及党课,民主评议党员,评选先进党组织和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

  八、党组织生活的主要内容

  一般包括:对党员进行党的知识教育,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党的方针政策及相关业务知识,传达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文件、指示,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发展党员,处理违纪党员和不合格党员,开展适合党员特点的各种形式的活动。

  九、对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理的一般程序

  (一)对在民主评议中初定的不合格党员的主要问题进行核实,并整理成综合性写实材料。材料内容一般包括:党员简况、主要问题、评议意见及个人态度等。

  (二)支部委员会依照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政策,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听取被处置对象的意见。

  (三)召开党员大会,讨论支部委员会提出的初步处置意见,支部将党员大会通过的处置决定及相关材料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四)上级党组织认真审查党支部上报的材料,经过充分讨论后作出决定。

  (五)党支部收到上级党组织批复文件后,要及时找被处置对象谈话,转告上级党组织的审批意见,做好思想工作。之后,召开党员大会宣布上级党组织决定。

  十、不合格党员处置方法

  凡是不合格又不愿意改正的党员,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虽然不合格但愿意改正并有决心按党员标准要求自己的,采取限期改正的办法,继续帮助、教育,到期不改正的予以除名;凡是本人要求退党的应予以批准。

  (一)限期改正:限期改正适用于虽然属于不合格党员,但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愿意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帮助,有改正错误的决心和行动的人。限期改正的时限为一年,期满时仍未达到合格党员条件的,党组织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一般不再延长改正限期的时间。

  (二)自行脱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

  十一、对要求退党的处理

  党章规定,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不愿意继续留在党内的,可以要求退党。党员要求退党,应由本人向所在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不必办理审批手续。

  十二、党员纪律处分的种类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十三、基层党组织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流程和要求

  (一)组织关系转入

  1.市(区、县)范围内的转入。该党员联系原党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在党员信息系统中提出转入集团党委的申请。由集团党委审核同意,将该党员分配到相应的基层党委,基层党委将党员编入相应的党支部。

  2.市(区、县)以外疆内范围的转入。此类转入党组织关系情况,请参照市(区、县)转入党组织关系操作。

  3.疆外(国内)范围内的转入。党员携带原党组织开具的党组织关系介绍信(纸质版),递交集团党委。由集团党委按照该党员工作单位编入基层党委,基层党委将党员编入相应的党支部并录入党员信息系统。

  (二)组织关系转出

  1.市(区、县)范围内的转出。因工作变动或者离职、退休人员应及时将党组织关系转出。由本人联系接收单位,党员所在党支部的上级党委在党员信息系统提出转出申请,由集团党委审核同意即可。

  2.市(区、县)以外疆内范围的转出。此类转出党组织关系情况,请参照市(区、县)转出党组织关系操作。

  3.疆外(国内)范围内的转出。因工作变动或者离职、退休人员将党组织关系转去别省,由党员所在党支部的上级党委在党员信息系统提出转出申请(一定要在“转入系统外”打“√”),并手动输入目标地址,同时给该党员开具纸质版的党组织关系介绍信。

  注意事项:

  1.市(区、县)党组织关系转接时限15天。省内党组织关系转接时限30天。省外(全国)党组织关系转接时限90天。

  2.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接转组织关系的,应视同自行脱党,由其党的组织关系所在单位党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予以除名。同时将处理意见填入其《入党志愿书》,然后归档。

  十四、党员党费的收缴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

  (一)党费额度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二)党费比例

  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三)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党费标准

  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四)预备党员的党费交纳

  预备党员的党费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开始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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