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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建指南 / GUIDES

第九章劳动模范管理工作

发布时间:2018-07-14   阅读量:3038  来源:本站

  93.评选劳动模范的基本条件

  根据《济源市劳动模范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评选市劳动模范的基本条件有:

  (1)热爱祖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具有强烈的事业心、高度的责任感和崇高的奉献精神,锐意创新,与时俱进,奋发有为;

  (3)在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和各项社会事业中及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成绩突出被社会所公认。

  94.评选推荐劳动模范的原则

  根据《济源市劳动模范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评选推荐劳动模范的原则是: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2)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第一线;

  (3)公开、公平、公正;

  (4)自下而上、山下结合,群众公认,统筹兼顾;

  (5)坚持先进性标准,突出时代精神。

  95.劳动模范评审委员会的职责

  劳动模范评审委员会由市总工会、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农业、发展和改革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审定评选劳动模范工作方案;

  (2)确定有关劳动模范人选,报请市政府批准命名;

  (3)其他需要评审委员会确定的重要事项。

  96.推荐评选市劳动模范的程序

  推荐评选市劳动模范程序:

  (1)基层推荐。推荐的劳动模范人选,须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并经本人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本人所在村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者本人所在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讨论通过。

  (2)推荐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须由相应的市纪检监察、组织、综合治理、工商、税务、安全、劳动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审计、人口和计划生育、总工会等相关部门出具该负责人及所在单位无违法违纪行为的证明,并由市总工会牵头对所在单位三年来的相关工作进行考核。

  (3)市劳动模范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单位上报的人选初审并公示,广泛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的监督,并提出意见报市劳动模范评审委员会审核。

  (4)市劳动模范评审委员会审核后提出劳动模范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命名。

  97.劳模的奖励和待遇

  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获得全国、省、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除享受国家、省规定的政治、物质生活待遇外,并给予一次性奖励。属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工获得国家级劳动模范称号的,可奖励晋升两级工资;获得省级劳动模范称号或者通过嘉奖、记大功的,同时奖励晋升一级工资。奖励不受其它晋升档次的影响。

  98.工会为劳动模范提供哪些服务

  工会是“劳模之家”,做好劳模管理服务工作是各级工会的重要职责。

  (1)大力宣传劳模精神,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崇尚劳模、学习劳模、争当劳模和关爱劳模的良好氛围。

  (2)切实关心劳模的生活,为劳模办实事、做好事。健全工作机制,提升劳模服务管理水平;健全劳模工作制度和劳模慰问制度,加强基层工会组织与劳模及劳模之间的联系,广泛听取劳模意见和建议,不断提升工作水平,认真细致地做好困难劳模的调查、统计、上报工作,及时掌握情况,尽力为困难劳模排忧解难,体现对劳模的关爱。

  (3)为劳模发挥骨干带头示范作用创造有利条件。一是发动和组织劳模围绕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建设节约型企业,开展技术攻关、技术创新、技术协作和发明创造等,促进新产品开发和技术创新;二是开展传、帮、带活动,发挥劳模的技术专长,帮助青年职工学技艺、学技能,掌握绝招绝技,提高职工队伍的技术素质;三是组织劳模中的专业技术人员、能工巧匠到贫困地区进行技术扶贫,为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作贡献;四是在劳模间开展互帮互助活动,把那些有经济实力的劳模与生活困难的劳模结成帮扶对子,帮资金、帮技术、帮项目等,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奉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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