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劳动法》及其主要内容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我国的《劳动法》是通过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批准生效的国际劳工公约等形式来表现的。本着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立法目的,规定了包含以下的基本内容: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员工的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
47.劳动者的权利
劳动者的权利主要有:
(1)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权利。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职业的权利。劳动就业权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叁加社会劳动和切实保证按劳取酬的权利。公民的劳动就业权是公民享有其他各项权利的基础。
(2)劳动者有选择职业的权利。是指劳动者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适合自己才能、爱好的职业。劳动者拥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利于劳动者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3)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随着劳动制度的改革,劳动报酬成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者付出劳动,依照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取得报酬,是劳动者的权利。而及时定额的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则是用人单位的义务。
(4)劳动者有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这是保证劳动者在劳动中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对享受劳动权利的主体切身利益最直接的保护。这方面包括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
(5)劳动者享有休息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6)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社会保险是劳动力再生产的一种客观需要。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
(7)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所谓受教育既包括受普通教育,也包括受职业教育。公民要实现自己的劳动权,必须拥有一定的职业技能,而要获得这些职业技能,越来越依赖于专门的职业培训。
(8)劳动者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用人单位、工会和职工代表组成。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同级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9)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包括:依法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包括: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依法享有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劳动者依法享有参加社会义务劳动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拒绝执行的权利,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举报和控告的权利,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等。
48.劳动者的义务
劳动者的义务是劳动法规定的对劳动者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权利和义务是密切联系的,任何权利的实现总是以义务的履行为条件。劳动者需要履行以下义务:(1)劳动者有完成劳动任务的义务。劳动者有劳动就业的权利,而劳动者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就必须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其中最主要的义务就是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这是劳动关系范围内的法定的义务,同时也是强制性义务。(2)劳动者有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这既是劳动者的义务,也是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的保证。
49.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今后用以处理纠纷的重要依据,必须认真对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1)签订劳动合同前,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介绍企业情况。用人单位在招工时有义务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向劳动者告知,劳动者一定要向企业如实告知自己的情况。
(2)签订劳动过程中,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要端正自己的心态,在没形成劳动关系之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地位是平等的,要大胆的主张自己的权利,并要求用书面形式固定下来。劳动者在签字之前一定要看合同中的用人单位是不是你所事先了解的单位,劳动报酬一定要约定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休息与休假、社会保险、工作条件、劳动保护及职业病防护都是都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
50.职工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会有什么作用
《劳动合同法》规定,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我国《工会法》对此也有类似规定: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前,对一些条款有疑问或者对一些内容不能确定时,可以向工会寻求帮助,请求工会给予指导,或者请求工会就某些事项与单位进行协商,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
51.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5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除合同的权利,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3.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怎么办
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劳动者要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来解决:
(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2)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3)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又分三种情况:一是针对劳动纠纷案件,经劳动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经仲裁后都服从,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执行的,劳动者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是属于劳务欠款类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碰到拖欠工资等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时,千万不能采取爬楼、堵路等过激行为和暴力等手段,一定要依靠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否则,一时冲动不但于事无补,还有可能因触犯刑律被追究责任。
54.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时限规定
劳动者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申请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一定要注意在法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请。如果超过了法定时限,有关申请可能不会被受理,致使自身权益难以得到保护。主要的时限包括:
(1)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即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4)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6)申请工伤认定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55.法律对农民工和劳务派遣工有哪些特殊保护
农民工、劳务派遣工享有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所享有的一切劳动权利,履行劳动者应履行的一切劳动义务。此外,《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工同工同酬的权利还作了特别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56.我国社会保险有哪几类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其目的是使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从社会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我国的社会保险主要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五种类型。
57.农民工怎样参加社会保险,流动就业的农民工社会保险如何接续
在城镇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农民工参保相关事宜。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农民工离开就业地时,原则上不“退保”,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农民工跨统筹地区就业并继续参保的,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出示参保缴费凭证,由两地社保机构负责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其养老保险权益累计计算;未能继续参保的,由原就业地社保机构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暂时封存其权益记录和个人账户,封存期间其个人账户继续按国家规定计息。
(2)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流动就业的,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有关规定到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或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按当地规定退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再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
由于劳动关系终止或其他原因中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农村户籍人员,可凭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向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申请,按当地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58.国家对抓紧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的措施
解决农民工问题要抓紧解决工资偏低和工资拖欠问题,当前要着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抓紧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制定和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2)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
(3)搞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
(4)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抓紧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
(5)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逐步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搞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6)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
(7)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提高小城镇产业集聚和人口吸纳能力,扩大当地转移就业容量。
59.国家对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规定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农民工发生工伤后,要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各统筹地区要采取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当地实际合理确定缴费率,主要由用人单位缴费。完善医疗保险结算办法,为患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提供医疗结算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60.国家对做好农民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规定
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有关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应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涉及农民工的诉讼活动、非诉讼协调及调解活动。鼓励和支持律师和相关法律从业人员接受农民工委托,并对经济确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适当减少或免除律师费。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资金,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61.什么是劳务派遣,一般哪些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工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由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被派遣职工派遣到用工单位参加劳动,用工单位将对被派遣职工行使劳动指挥权和管理权的特殊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限定了劳务派遣岗位的范围,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62.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应承担的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92条规定:“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3.什么是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书面协议。《劳动合同法》第51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又称团体协约、集体协议等,是指工会或者职工推举的职工代表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谈判所缔结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64.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不同之处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有着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合同的主体不同。集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企业行政方面,另一方必须是职工自愿结合而成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工会;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企业行政方面,而另一方当事人通常是劳动者个人。
(2)合同的内容不同。集体合同规定的是劳动者集体劳动的劳动条件、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明确的有关企业的整体性措施;劳动合同则仅限于规定劳动者个人和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
(3)适用范围不同。集体合同适用于企业的全体职工,即一份集体合同适用于企业的每一名职工;劳动合同则只适用于劳动者个人,对企业其他劳动者没有约束力。
(4)法律效力不同。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它是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劳动者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条款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两者出现不一致时,应以集体合同规定的条款为准。
65.集体合同对职工个人而言的重要作用
集体合同制度是维护劳动者会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法律赋予了单个劳动者联合起来进行集体协商、谈判的权利,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际地位上获得一定程度的平等,从而有效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争取应得的利益。集体合同能够纠正和防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的过分不公平,使之比较公平合理,也使劳资双方在实力取得基本的平衡。许多在劳动合同中难以涉及的职工整体利益问题,可通过集体合同进行约定,如企业工资水平的确定、劳动条件的改善、集体福利的提高等。实行集体合同制度,有利于从整体上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更好地保护劳动者个人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生产劳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职工的企业主人翁意识。
66.工会为什么要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的维权包括在个别劳动关系中指导和帮助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维护劳动者的个别劳动权利,也包括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来维护劳动者的集体劳动权利。
《劳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工会法》第六条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劳动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这些规定是工会维护劳动者权益,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法律依据。
工会通过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来满足职工的利益诉求,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障职工劳动权益,有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67.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什么地方讨论通过
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的主要手段。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必须反映企业职工的真实意愿。所以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工会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68.什么叫做专项集体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与用人单位签订一个具有较全面内容的集体合同,也可以就如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内容,分别订立彼此相对独立的“专项集体合同”。因此,为了提高集体合同所约定事项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劳动者就某项专门事项与用人单位签订的集体合同即为专项集体合同。
69.什么叫做工资集体协商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以集体协商的方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的书面协议。工资集体协商内容包括:工资协议的期限、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工资支付办法、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70.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
工资集体协商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1)协商代表的产生。职工一方由本企业工会代表进行协商,区域(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职工方代表由基层工会或者基层分会(小组)选派,并经区域(行业)职工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未建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会议的,由基层工会或者基层分会(小组)选派,并经公示后产生。企业方协商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指派,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双方协商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为3至10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代表不得交叉兼任。
(2)发出要约。工资协商双方均可发出要约,要约应以书面形式明确协商内容、时间、地点和主要事项。另一方接到要约书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书面回复,并积极做好协商准备工作。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或拖延。工会发出要约后,用人单位未作答复的,或长期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劳动关系三方可以督促其改正。无正当理由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3)协商准备。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掌握本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工资水平的有关情况。了解并征求职工和企业对协商的意见和要求,形成书面的集体协商初步方案。双方可就协商议题中的重点问题进行事先交流。
(4)协商会议。协商双方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召开会议,就初步方案进行平等协商。协商代表应遵守双方确定的协商原则,履行职责和义务。工资集体协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当形成工资协议草案。草案可由双方共同或委托一方制作。
(5)审议通过。经双方协商形成的工资协议草案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工资协议草案时,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经过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工资协议草案方获通过。
(6)审查备案。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7日内由企业方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按分级管理原则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企业工会同时将工资协议呈报上级工会备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收到企业工资协议15日内,对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资格、协议条款内容、签订程序等事项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7)公布监督。工资协议生效后,协商双方应在7日内以适当方式向全体职工公布。本单位工会有权组织职工代表对工资协议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民主检查和监督。企业每半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一次工资协议的履行情况。
(8)变更和解除在工资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工资协议可以变更或解除:工资协议订立时的依据发生重大变化的;因不可抗力致使工资协议无法履行的;工资协议约定的变更条件或解除条件出现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终止与续签。工资协议一般情况下一年签订一次,期限届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协议即行终止。企业和工会或职工代表均可在原工资协议期满前60日内,向对方提出下一年度的书面协商要约,进行新一轮的工资集体协商。
71.工资的构成,什么是最低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在很据国家有关规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工资一般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金额的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特殊工作环境、特殊条件下的津贴,最低工资也不包括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和各种非货币的收入。《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每年会随着生活费用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而由当地政府进行调整。
《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四)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72.《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已于2014年1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省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新阶段。工资收入分配是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重大问题。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发展基层民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条例》的实施,必将进一步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励职工群众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73.《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的主要内容
《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包括总则、协商代表、协商内容、协商程序、行业性和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争议处理和附则共七章四十四条。《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规定了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的适用范围及执法主体;二是规定了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产生及更换;三是规定了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四是规定了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以及工资集体合同的审查程序;五是规定了工资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争议解决程序。《条例》的适用范围是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执法主体为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
74.职工遇到工伤怎么办
职工发生工伤之后,首先最重要的还是治疗,另一件是就是及时申请工伤认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之后,待医疗终结之后,就可以到社保部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社保部门受理之后,会给予鉴定通知书,安排工伤员工在具体时间到鉴定地点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待鉴定结论出来之后,工伤员工即可以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75.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相关法律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76.就业援助的对象和途径
就业援助的对象即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就业援助的途径主要有政策援助、岗位援助、培训援助、就业服务援助等。政策援助的途径主要是通过政策扶持,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吸纳安置就业援助对象,以及灵活就业。岗位援助的主要途径是政府出资购买或开发公益性岗位、创办安置基地用于安排援助对象就业。培训援助的主要途径是鼓励和支持就业援助对象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就业训练和创业培训,帮助就业援助对象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就业服务援助的主要途径主要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专门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劳动保障事务代等,帮助援助对象实现就业。
77.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哪类人员
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这里包含两个条件,一是就业困难人员,二是其符合岗位要求,符合这两个条件,应当优先安排。
78.违反工会法的法律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工会法》,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负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工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体现《工会法》法律规范强制力的核心内容。《工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工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明确了工会的诉权,赋予了工会独立民事权利主体的资格。
按照违法行为性质的不同,违反工会法的法律责任一般可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行政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的行政法的法律后果。根据《工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凡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侵犯职工结社权的,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给他人造成损害时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工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和工会干部因履行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刑事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时承担的刑罚。《工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9.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针对这个问题在第九十五条作了专门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