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党的基层组织建设
发布时间:2018-07-14 阅读量:4195 来源:本站
一、建立党的基层组织的程序
(一)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单位向上级党组织书面提出建立基层党组织的申请。
(二)上级组织对提出申请的单位进行考察,了解单位以及党员情况,征求群众意见。
(三)上级党组织根据考察情况,对申请单位是否建立基层党组织及其组织形式给予批复。
(四)经上级组织批复后,组织召开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基层委员会。
(五)基层委员会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二、撤销、改建党的基层组织的程序
(一)由原单位党组织向上级组织提出撤销或改建的请示。
(二)上级组织根据请示的内容,在考察后研究决定。
(三)研究决定后给予下级党组织批复。
撤销、改建党支部由基层委员会批准,撤销、改建基层委员会和党总支需由区市级党组织批准。
三、党的基层组织的组织形式
(一)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二)党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
四、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名额确定原则
(一)党员较少的党支部(如党员不足7名的),可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1名,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名。
(二)党员超过7名、不足50名的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3至5名,最多不超过7名。
(三)党员在50名以上不足100名的党总支部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5至7名,最多不超过9名。
(四)党员在100名以上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5至9名,最多不超过11名。
五、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总支(支部)委员会的产生
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