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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建指南 / GUIDES

第四章工会经费保障

发布时间:2018-07-14   阅读量:4466  来源:本站

  31.工会会员会费的交纳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第四条第六款的规定:“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收缴工会会费的通知》规定:“工会会员应向工会组织交纳本人每月工资收入0.5%的会费,工资尾数不足十元的不计缴会费;无固定收入的会员,可按本人上月所得工资收入计算缴纳会费;会员所得各种奖金、津贴、稿费收入以及按劳动保险条例或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所领取的各种补助费、救济费、退休金、退职金等,均不缴纳会费。”工会会员交纳会费是会员组织观念的体现,是对工会组织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同时也是保证会员能够享受一定权利的物质基础,这是由工会的性质和任务决定的。

  32.工会经费的来源

  工会经费,是指工会依法取得并开展正常活动所需的费用。根据《工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工会经费的来源为:①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③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④人民政府的补助;⑤其他收入。”

  根据以上规定,我国工会经费的来源有五项:

  第一项是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工会会员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同时也是会员在工会组织内部享受权利的物质基础。会员缴纳工会会费,体现了会员的组织观念,密切了会员与工会组织的联系,同时也有利于职工之间的互助互济和团结友爱的精神的增强。

  第二项是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这是工会经费的主要来源。“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实际支付给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具体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三项是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上缴的收入”是指工会所属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以自身的业务收入抵补各项支出后的净收益,按照规定上缴主管工会的一部分收入,作为主管工会的经费来源之一,用于弥补工会活动经费的不足和发展工会事业。

  第四项是人民政府的补助。人民政府补助,是中央或地方政府财政给工会的补贴、基建费用、活动经费或专项经费。

  第五项是其他收入。是指个人、社团及海外侨胞、友人的捐助,工会变卖财产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

  33.工会经费的使用范围

  《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这一规定,为工会经费的正确合理使用提供了依据。根据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基层工会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及会员特殊困难补助;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活动以及其他活动;为职工举办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职工集体福利事业补助;工会自身建设;培训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会建家活动;工会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的法律服务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慰问困难职工;基层工会办公费和差旅费;设备、设施维修;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生活服务等附属事业的相关费用以及对所属事业单位的必要补助。

  34.工会经费的审查和监督

  《工会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

  工会经费审查监督的形式分两种,即行政审查监督和民主审查监督。行政审查监督是指各级工会组织的检查、控制和督导,主要由工会财务部门承担;民主审查监督是指各级组织通过经费审查委员会,对本级工会经费的收支情况进行审查监督。民主监督同内部审计结合进行。

  工会经费审查都督分事前监督、日常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事前监督是指工会经费审查监督机构在各级工会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预算编制、审核和批准过程中进行审查监督。日常监督是指工会经费审查监督机构在本级工会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预算执行过程中进行审查监督。事后监督是指工会经费审查监督机构对本级工会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预算执行结果进行监督。对违法乱纪、贪污受贿案件的专项检查,也属于事后监督。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是工会内部设立的经费审查监督机构。它是根据工会财务的客观要求建立的,由同级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大会闭会期间,向同级工会委员负责并工作。在工会委员会成立或换届时,同时选举或改造经费审查委员会,并报请上一级工会批准。

  35.工会经费和财产的保护

  保护工会财产不受侵害,是工会顺利开展活动的前提。《工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这一规定明确了工会财产、经费所有权,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权,有利于工会组织在依法享有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活动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工会资产所有权以或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遭到侵占、挪用、任意调拨而不能行使其权能时,工会有权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予以处理,并享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工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这一规定也为工会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在市场经济中,各级工会组织要“依法治会”、依法规范自身行为,建立健全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相关登记或手续,遇到随意改变工会所属企事业隶属关系的情况,工会及其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制止侵权行为、责令改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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